#青海 经期不能劳动给予公假#【青海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: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[鼓掌]】4月7日,记者从青海省有关方面获悉,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《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:“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,给予公假一至二天。”第十一条修改为:“女职工怀孕流产的(包括自然流产、人工流产),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: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,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;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,给予产假四十二天;怀孕七个月以上的,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。”(@中国妇女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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